(一)进行规划立项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实际要求,在不同发展阶段,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确立相应的规划编制任务,进行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的筛选与确定,进行规划立项。
(二)组织编制团队
通常专项规划涉及的部门不仅是单一领域,参与专家也尽量吸收各个相关专业。在进行规划编制与审核时,应该由多个部门专家组成。
(三)搜集相关资料
根据规划主体的要求进行,制定具体的调研和资料搜集计划,分工到人,列出时间表,系统收集有关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资料,访谈行业专家和部委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等。
(四)评估原有规划
进行新的规划调整的原因有:
一是以往的规划可能到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展规划。
二是以往的规划在实施中发现某些问题,需要进行问题解决和规划修编。
三是以往的规划在执行中遇到外界环境巨大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规划。
(五)编制规划初稿
这是规划工作的核心。正式规划的编制不可能在一个环节完成,需要经过讨论和论证,审核与修订,需要专家研究、讨论,经过特定的程序,予以确定并发布。
(六)规划紧密衔接
以现有规划编制为基础,研究国家政策和区域政策,研究全球、国家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重点关注和分析五年规划与国家政策、法律是否一致,总体规划确立的重大规划方针和实施举措在专项规划中是否得到延伸和具体细化。专项规划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核心要求,规划内容是否体现了总体规划的精神和具体方向。同时,本级规划是否与上一层级规划相衔接,等。
(七)适当征求意见
将编制的规划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包括政府和利益相关方等,采取一定的交流与论证模式,组织专家等进行交流、讨论,吸收各类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等的反馈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和优化。
(八)组织规划修改
根据各方的意见和信息反馈,对初稿进行必要的优化、修改和适度调整。
(九)规划论证
规划在送审之前进行专家论证。可以委托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论证,也可以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论证,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十)规划报送审批
五年规划或专项规划等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经本级发改委等职能机构审核后,由本级发改委会同编制单位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提报人大会议室审议的,执行有关审批程序。经审核同意后,由各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签发并颁布。
(十一)对外发布规划
五年规划纲要执行审批程序予以发布,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或由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发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命令公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由部门领导人签署命令并公布。
(十二)开展规划评估
五年规划或专项规划可以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关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十三)规划修订与废止
经过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有规划进行修订和废止时,规划编制单位应提出规划修订和废止方案,按规划的程序报批和对外公布。
国家关于五年发展规划编制程序的特殊说明:国家从1953年开始编制以五年一个时间段的国家五年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前期调研、编制起草、论证衔接、审批发布四个阶段。在制定程序上,各部委省市区提前完成本领域、本地区的规划统一汇总到国务院,编制全国的“五年”规划,将在规划前一年下半年的中共人大中全会讨论建议稿,提交全国“两会”审议通过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