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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规定

【报告名称】: 城市规划编制规定
【关 键 字】: 城市规划编制规定
【出版日期】: 2016年4月
【交付方式】: 电子版或特快传递
【报告价格】:协商定价
【电话订购】: 0351-2559421 0351-2559417  13051433988    13007076388(微信同号)
【报告导读】
 

(一)城市规划分类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基本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经历了四次修订。2005年住建部(原建设部)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1)组织前期研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2)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3、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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